关于转让外省市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通知
___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商务部等十七部门《关于振兴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务消费发〔2022〕〕)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活跃上海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外省市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让通知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全部符合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申请调至上海。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非营业性二手车是指已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非营业性乘用车。
3、申请人取得《上海市非营运客车配额拍卖管理规定》规定的有效非营运客车配额证及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后,到二手车拍卖场汽车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 ,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乘业务。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核查机制。不符合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四、商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控制本通知的落实。
5、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___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___上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